全国建筑物资租赁承包行业“营改增”政策座谈会在京召开全国建筑物资租赁承包行业“营改增”政策座谈会于2016年5月19日在北京召开,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副会长贺登才、木材节约发展中心主任刘能文、财政部税政司流转税处负责人及协会部分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及企业财务主管等近60人参加了会议。本次会议由中国基建物资租赁承包协会会长喻迺秋主持。 几十家建筑业配套脚手架和建筑机械吊篮等租赁企业齐聚一堂,与财政部税政司流转税处高晟处长进行交流会谈。高处长是“营改增”财税 [2016]36号文件的主要执笔者,他给大家大概讲述了该文件下达的背景,对“营改增”新改革、新变化和新要求进行解读,为企业答疑解惑,搭建行业反映心声、咨询政策的“直通车”。随后,租赁企业代表轮流发言,提出了各自的问题。 江苏省高空机械吊篮协会特别重视此次会议,会前广泛征求并收集了协会会员单位的意见,并委托吊篮行业龙头企业申锡机械有限公司吴杰总经理,作为协会代表全程参加了本次会议。 会上吴杰总经理针对“营改增”的政策作了重要发言,特别强调无锡是建筑施工用的吊篮的产业集群地,在高处作业吊篮行业素有“全球看中国、中国看江苏、江苏看无锡”的美誉。我国年产高处作业吊篮超过10万台,已成为全球吊篮制造第一大国,其中国内外95%以上重点工程使用的吊篮出自江苏,全国90%以上的高空作业吊篮新产品出自江苏,出口额的80%出自江苏。而无锡则是全球该行业产品的最大产出地,所以实行“营改增”政策以后,对无锡的吊篮企业尤其是吊篮租赁企业会造成巨大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执行“营改增”后,吊篮租赁企业能够进行抵扣的进项发票很少,吊篮等相关租赁物资都是“营改增”前投入的,这两年房地产和建筑业下滑,所以租赁业务萎缩,新投资很少,造成没有租赁物资的进项票抵扣。另一方面,在实际租赁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如安装费、搬运费、移位费、以及工地上的水电费等,正常情况都是与个人结算,或者与工地结算,都无法开出正规发票,(注:人工费占总费用的相当大的比例)从而导致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第二、吊篮租赁企业绝大多数规模不大,大部分是在500万以下的小额纳税人,所开票为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但是一些工程公司由于进项不足,要求租赁企业开具增值税17%的专用发票,用以进项抵税。甚至有些工程公司以租赁企业是一般纳税人作为合格供方的必备条件。总之,工程公司普遍倾向于要租赁户成为一般纳税人,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而且工程公司没有因为租赁企业出具增值税发票补偿一些费用给租赁企业,这样导致租赁企业经营困难,而且利润狭窄,最终导致相当比例的租赁企业关闭。 第三、租赁企业向工程公司催要欠款包括往年项目的租赁欠款时,工程公司也要求租赁企业出具17%增值税发票,这样无形中让租赁企业增加了催收应收款的成本。 高处长认真听取了各位代表的发言之后,给予了详细的解答。他表示,“营改增”全面推开标志着国家税制改革进入新时代,彻底打通了建筑房地产业服务链条。新的纳税机制有利于营造良性、公平的市场环境,对提高产业服务效率、增强服务能力、推进服务转型有着重要的意义。并强调会结合各企业所提的诉求,认真研究,同时他还建议企业跟紧市场化改革步伐,吃透政策文件内容,强化进项税管理,积极应对税改变化。 高处长同时强调,如果“营改增”执行后,让广大企业增加了负担, 财税 [2016]36号文件也会考虑做出相应调整。进而扩大抵扣的范围,并希望我们江苏省高空机械吊篮协会及其他租赁企业要高度重视,及时反映行业共性的、突出的、特有的问题,并能用数据讲话,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设性意见,争取完善特种行业的“营改增”政策。并指出各企业要站在行业整体发展高度,准确把握国家政策完善的时机,做好任务分工,形成有理有据、针对性强的书面的问题汇总和政策建议。财政部会结合各企业所提的诉求,认真研究,努力为社会各行业发展提供有利的政策环境。 上一篇: 国际市场压力下中国包装机械的发展势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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